隨著社會生活成本的增加,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員工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改為變現工資的方式,那么作為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呢?如果同意員工的請求,用人單位有什么法律風險呢?法務之家特別邀請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勞動方面專業律師馬晶晶為朋友作詳細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即便是試用期期間,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用人單位要特別注意,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員工的意思或自愿與否。
員工即便自愿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也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由于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于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4,訴訟風險。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會受到的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然而,實踐中,有的員工不愿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現象并不罕見,尤其是對于外來務工及一些流動性較強的工作崗位人員而言,處于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的考慮,更偏向于接受與公司協商將本應繳納的社保金歸入到工資內直接支付給員工自己的方式。初看,這似乎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對于員工來講,可以實際上多拿一部分工資;對于公司而言,省卻了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不過,法律明確規定社保金的繳納是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一紙協議得以免除。
勞資雙方協議不繳納社保費的約定或者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均沒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因此,用人單位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雙方約定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顯然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屬于無效。
綜上,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因而,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